目前分類:學習。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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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有想到一個練習寫小說的方法:把別人的作品拆解成大意(哪段有甚麼內容)然後試著用自己的方式寫出來。但因為工程太龐大又無立即效益(不能投稿否則形同抄襲),就完全沒動力執行。也一直懷抱著對評論者的敵視和作家身分的不得其門而入渾噩了十幾年,成了讀一百本書卻連一百字讀後感都寫不出來的書蟲。

雖然不是文學科班,但摸了幾年聖經研究和詮釋學,對於文本詮釋理論也堪堪登堂入室。今年三月在永和上了寫作課,也開始練習用最基本的元素去拆解(覆盤)別人的作品文本。在老師的鼓勵下和另二位同學組讀稿會運作了兩次,也有幸加入IC觀察員。一開始用菇狗文件的雲端共編註解功能真的折煞我,原本已經做好印出來看的覺悟,沒想到當我覆盤了五到十篇小說、參加了兩次有紙本的實體讀稿會之後,很神奇地上手了。

加註解的時候,思維的運作方式比較像胖老師當代藝術課討論作業的方式:這裡用這個東西為什麼有效/無效。文本裡面也有一些現成物(大至別的文本,小至成語俚語,甚至字詞本身),它的功能是否扣合整體脈絡,之類。記下目前的進展,希望有助於創作出真正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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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1

Chap. 2.—What a thing is, and what a sign

2. All instruction is either about things or about signs; but things are learnt by means of signs. I now use the word "thing" in a strict sense, to signify that which is never employed as a sign of anything else: for example, wood, stone, cattle, and other things of that kind. Not, however, the wood which we read Moses cast into the bitter waters to make them sweet, nor the stone which Jacob used as a pillow, nor the ram which Abraham offered up instead of his son; for these, though they are things, are also signs of other things. There are signs of another kind, those which are never employed except as signs: for example, words. No one uses words except as signs of something else; and hence may be understood what I call signs: those things, to wit, which are used to indicate something else. Accordingly, every sign is also a thing; for what is not a thing is nothing at all. Every thing, however, is not also a sign. And so, in regard to this distinction between things and signs, I shall, when I speak of things, speak in such a way that even if some of them may be used as signs also, that will not interfere with the division of the subject according to which I am to discuss things first and signs afterwards. But we must carefully remember that what we have now

Book2

Chap. 1.—Signs, their nature and var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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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現代現象的知識學反省

【現代化】論域:政治-經濟域

【現代性】論域:個體-群體社會域

【現代主義】論域:個體言述思想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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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3:00-17:30】
 
0.引言:每個人都有一個生命故事的行李箱,可以互相學習。雖然講出來的不代表全部的你,但至少是一部分。
1.1自介:最近喜歡什麼,剛好我最近喜歡在操場邊緣唱歌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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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95689

 

第一章 緒論 從可見到不可見
第一節 東來會士高一志與《譬學》

天主實義:語錄體;譬學:格言體,被視為有異國特質的善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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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ning Graf Reventlow,  Leo G. Perdue trans.

Epochen der Bibelauslegung

Band 1 Vom Alten Testament bis Origenes

這章從對一世紀猶太教的描繪開始講起,第一段論述要點包含:

 居住地:羅馬治下的巴勒斯坦或散居帝國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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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4[20]

可能性→想像→敘事

想像推動了行動的可能進程,這一進程就其本質來說是敘述性的...我們通過探究事物各種各樣的可能性來認識其本質。這些可能性在想像的工作空間中被探究...p26[21]就現象學而言,我們能夠將事物的意義或本質定義為可能性想像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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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son, Ronald 著,徐開來、林慶華譯,北京:華夏出版,2003.8

隱喻創作vs隱喻解釋(p132)

在故事中,存在於虛構的事件聯繫裡的人物和事物,指是一些符號,表徵構成真像的實情或作者意寓傳輸給讀者的真理。

希臘思想家曾把隱喻闡釋法用於荷馬史詩,將荷馬的諸神處理成道德行為和非道德行為的象徵...希臘譯舊約聖經也表現出隱喻的趨向,因為它譯譯了希伯來聖經中某些神人同形同性論的內容(134)...以便減弱或消除舊約全書中的神人同形同性論(135)

*斐羅和猶太法學家的相似:不限於字面解釋;不同:斐羅更為哲學性,意欲使它在源頭和特徵上遠離猶太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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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ning Graf Reventlow,  Leo G. Perdue trans.

Epochen der Bibelauslegung

Band 1 Vom Alten Testament bis Origenes  

2.1 Translation as Interpretation: The Septuag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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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就來整理一下這門課程發展的脈絡(所以期末才會完成),前兩週課程簡介就不多講了。

會使用各種primitive metaphor來表達我現階段的理解,所以都還有修改空間。

//////

【對等(equivalence)】是翻譯的指導原則;

【轉換(shift)】是翻譯的操作手法/製程(硬要用這個詞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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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outlined范浩沙的Ricoeur、上完聖經研究,現在在努力生書評的省思:

一本書,這麼多字,每個字都看完,然後呢?英文書就算把每一個字都翻譯出來,然後呢?

可能要用「螺旋式學習」的方式,就是先有基礎入門的概念[as tool],再漸漸加深加廣。Gadamar詮釋學有所謂「前見」,影響理解的視域。

寫書評要以整本書為單位,先掌握其梗概,再視情況精讀或略讀;然而對於寫研究報告的參考資料,相關的段落需要精讀。

以章節段落為單位,看來看去會覺得作者繞一圈都在講類似的東西,所謂「如何開展論述」對現階段的我來說,是一個非常深奧的技術性問題;然而回到螺旋式學習的觀念(thanks to my mom),這些繞來繞去的論述都圍繞著某一主題觀念(例如我現在讀到的:申命記史觀、編修作為一種詮釋...)那麼,其他文句如何連結這些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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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橋基督教教義手冊》,根頓(Colin E. Gunton)主編,石彩燕譯,(香港:天道書樓,2006)

 

  基督論的探討,在早期教會制定大公信經時是從「基督位格的本質(the nature of Christ's person)」和「基督與上帝的關係」著眼:迦克敦信經發展出「本質」和「位格」的概念區別,揭示了基督的神人二性(hypostasis);後者在尼西亞信經即有詳述。

  早期基督論所回答問題的焦點是「如果基督要拯救我們,他必須『是誰』」,中世紀則開始將基督位格的討論置入其他神學主題的闡釋系統,聚焦於基督「救恩的本質」是什麼。十六世紀教會改革時期,基督論所探討的範圍擴及基督的救贖工作對人的影響,特別是過程中基督作為與人類作為的關聯。

  在人文主義與啟蒙運動的現代性思潮下,出現許多在宗教信念或準則外獨立運作的學科(如歷史方法);即使是神學亦受知識論轉向的影響。現代神學批判迦克敦信經「本質」和「神人二性」用語的概念適切性和可理解性,基督論的研究也轉向「歷史耶穌的尋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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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橋基督教教義手冊》,根頓(Colin E. Gunton)主編,石彩燕譯,(香港:天道書樓,2006)

  本篇首揭人類陷入集體身分危機之旨。「認識自己」包含了對人類自身及以外的認識。基督教的人觀有其神學性;聖經以外的文本亦從人文和科學的不同向度談論著對人的理解,發現人類充滿矛盾和張力的複雜層面。

神學故事?

  自奧古斯丁至加爾文,古典至改革時代的神學,將人觀置於上帝觀之後,存有秩序(創造)與知識秩序(啟示)二方面皆然;現代神學則反之,笛卡兒與康德以降的認識論以人的主觀為基礎,如士萊馬赫、布特曼從人的信仰、人的存在等人類經驗來開始神學,巴特批判此種論調。在道成肉身的啟示中,人的故事從創世紀到啟示錄逐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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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文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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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年代之前,舊約學者對希伯來聖經裡面的智慧文學不太感興趣,同時也找不到它在整個希伯來聖經裡面的位置,因為主導希伯來聖經研究進路的Yahwism是從以色列和耶和華的「約」之關係,這個「約」的關係可能是聖約或契約,進而研究其他的約之關係,在這個約之關係下開拓出其他議題;而智慧文學僅被視為以色列對耶和華的回應,被塞進耶威主義的框架的客體。直到1975J. L. CrenshawR. E. Murphy的著作中,挑戰了此種框架:耶威主義如何塞進智慧文學的架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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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olingo.各種語言都可以學的app,很像遊戲破關的概念。
因為太簡單再加上立即反饋機制,所以會想一直玩到符合程度的關卡,然後有點理解教特教生為什麼要(用不同方式)一直重複同樣的內容。
在這過程中至少搞懂 "das" Mächen、bis bald和Männer、Frauen、Jungen,但再玩下去就不用趕稿了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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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好友乙早年向其借款新臺幣二百萬元,約定於民國八十五年間清償,屆期乙未清償;因二人間之情誼,甲從未向乙請求清償。今年,甲向乙請求清償,遭乙拒絕,因此甲訴請法院命乙償還該款項。若甲證明乙確有該筆借款,而乙無法證明已經清償。請問,若乙於言詞辯論時有下列陳述,審判長是否應對乙闡明消滅時效之抗辯:
一、乙陳述:「欠這麼多年都沒來要錢,我還要清償嗎?」
二、乙陳述:「我沒有欠錢。」


肯否兩說沒問題,都各有道理,但只算是泛論。本題是這篇論文的設例,該論文以時效抗辯『可保護已清償的當事人於一定期間經過後即無須備證』為論據,提出『視義務人有無履行』作為標準,問題是這個標準本身就是需要被證明的、易言之,是“相對真實”的。

而本例中作為前提的『甲確已證明債權存在』根本是實驗室裡面的控制變因吧…是要怎麼確已證明?還是法院已經形成心證的意思?這心證也可能是錯的啊!要嘛就說『兩造就系爭債權存否不爭執』,至少還有程序法上處分權主義的道理存在,本文要討論用『賴帳與否』作為要不要闡明的標準才不會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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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這是我有興趣的主題,但範圍太廣,只能略窺一二。當場是儘可能地聆聽、理解,而沒有提問或回應,因為需要一點時間沉澱、反芻,整理好摘要和心得存檔備查,也可以跟大家分享。

 

【1】〈從數學談基督論的一個類比〉董世平教授(中原大學數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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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20, 2014 行政法研討會筆記

  第一場是葉俊榮老師報告的〈中石化安順廠相關行政訴訟檢討〉。不同於傳統從權利與救濟的法律論述角度,葉教授從制度與程序的面向來討論。傳統的法律論述著重在汙染行為人的認定,依侵權行為法認定因果關係、判定責任歸屬及範圍,中石化合併台鹼公司,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繼受台鹼公司汙染行為的整治責任。主管機關為此做成數個行政處分,前後引發了高達31次的行政爭訟事件。此單一事件竟須切割成如此片段的處理,成效亦有限,反映了主管機關的高權行政思維,及司法機關以傳統侵權行為的思維須先認定責任歸屬始能求償的思維所面臨的困境。環境汙染及後續整治計畫所涉範圍甚廣,宜朝向事前風險控管的思維通盤考慮,葉教授提出三點重要的考慮面向:第一是「財務穩定」,鑒於必須迅速處理,仿美國superfund設置土污基金,先行動用基金,並寬鬆認定potential responsible party,透過訴訟或協商(尤其是後者)程序向(可能的)汙染行為人追回填補,亦可避免單一責任歸屬主體陷於清償不能時就沒有資金可以處理汙染的困境;再者是「資訊流通」、「土地利用」,看之後土地要做何利用來決定整治計畫,以避免道德風險。面對公害之紛爭解決,應改變既有的對立式的管制文化,在制度與程序面上建立以風險控管為導向的協商制度,以尋求通盤的解決。
  同場林明鏘老師報告的〈行政私法與雙階理論〉,行政私法是國家以私法形式履行公共任務,為雙階理論(乃至於多階段行政行為)的前提,依行政程序的不同階段使用適合的定性,最常見的是政府採購,前階段的招標、審議為公法行為,後階段的履約為私法行為。選擇以行政契約的方式可以有較大的自由度,但也可能為了規避應受公法原則拘束而採用私法契約形式。
  第二場是由北商財稅系的蔡孟彥講師報告其與葛克昌老師合著之〈違憲宣告解釋對於聲請人之效力與實務〉。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行訴273II)。案件事實是關於課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扣抵,財政部函令須有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抵聯,但稅捐稽徵機關於國家租稅債權未獲滿足而拒不核發。101年12月釋字706號認其施加法律未有之限制,違反依法課稅原則。但聲請人據此提起再審之訴,前兩個當事人提起課與義務訴訟請求核發扣抵聯皆敗訴,因為釋字706號並未提供此請求權基礎; 103年1月財政部發布函令說可依釋字706扣抵,第三個當事人提起確認進項稅額是否存在之訴訟才獲判勝訴。進項稅額之扣抵關涉人民之財產權,行政法院不應受行政機關解釋函令之拘束。法院採取消極的態度原因是怕產生外溢效果,但這是因為我國營業稅法採取強制留抵的結果(cf.日本:按期退還)。專長稅法的柯格鐘老師沒有評這篇讓我感到錯愕,這學期上他的所得稅法覺得收穫蠻多的。
  第三場蔡宗珍老師報告的是〈授益處分之廢止的合法性要件及其問題〉,論文中的案例是海埔地開發許可廢止案和土地變更編定爭議案,但報告時比較沒講到這些具體的部分(還是我沒聽懂…?)。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窮盡列舉五款廢止授益處分之實質合法性要件,因係合法享有利益之除去,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從授益處分的制度性功能來看,尤其適用於採取許可管制的行政領域,涉及資源分配之公共利益。老師對於行政法院傾向合法化解釋,創造性補充廢止之法律依據提出批評,認為行政法院角色應是權利保護機制,對於違法廢止授益處分應予撤銷,以導引依法行政之秩序。與談人詹鎮榮老師提出授益行政處分規制目的不達時得否作為廢止事由,須從釋義學的角度看原處分有無揭示而適用同條第二或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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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是認識論上的必然麼...

/1
唯有意義空洞的符號(最典型的就是數字)才是完全明確的,否則都會有清楚的中心意義和模糊的周緣意義。

/2
現實世界中沒有完全的相同(a=a),那是Descartes式的「統一」(united);沒有完全的相異(a≠~a),否則認識一項人事物就完全不可能;Leibniz式的「和諧」(harmony)毋寧是比較接近真實狀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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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種展演某些意念與情感的形式無須以言語表彰意義

在零和的極端撕扯間竟容有以未被定性的面貌示人的餘裕

 

互為光影的兩顆心繞著一個軸旋轉

三軸共構(Construct)的第十一個世界(World)有著陌生的己身與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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