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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好像要處決什麼的感覺

 

禮拜二所有的課就是刑法x(4+1)

正式轉到PD師的班 第二堂課

每次老師在問有沒有上過他刑總

對我來講還滿模稜兩可的問題

因為只有旁聽構成要件部分

最後三次違法論還有下學期責任論都沒上到

不過因為上了都沒複習也沒讀講義

也不太習慣老師的表達方式 

所以成效有限

不過兩位老師的課都修過

是一年前底定的基本路線

 

多虧了兩位準助教無私的付出

無論是準課輔或回答我零碎的問題

算是有讓我把PD師精密的因果關係理論

和殺人預備行為的雙重目的性稍稍補起來((←去看講義啦

 

我覺得我還是不該在老師講的時候一直看講義欸

雖然講義看第一次也不見得懂啦

去年囫圇吞棗的看基礎刑法學也有這種傾向嗚

 

這學期是從生命法益開始講

今天剛開始老師用很沉重的語氣講著社會意義的死亡

是一個人和周遭社會關係的停止((之類的

用他們家狗狗死亡時的光景來引入這個主題

醫學的腦死判定把認定死亡的時點提前

但一個有心跳有溫度的生命體

一般人情感上很難接受這樣的死亡判定

法律判決的語言又是遂行性語言

只要被判定死亡就是死亡

不難想像這種效益主義思維與人民對死亡觀感的衝突

 

我跟老師很多觀點是不太一樣的

比方說器官捐贈這件事我自己是真的無所謂 講白一點是物盡其用

(但如果是換作對我很重要的人我就不會這麼說了也不見得那麼輕鬆同意)

當然如果政策宣導造成人民的正當信賴最後緊急事態時要用遂行性語言處決掉人民那我也已經無話可說啦

還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老師說如果要把人倫秩序當作一種保護法益那為什麼只限下對上要加重

說穿了還是宗族權力支配關係

但尊卑秩序作為一種法益、或至少是一種民俗上慣行的價值觀,我是認同的

並不覺得必須被化約為一種權力關係

當然解釋上會面臨用民法親屬的定義

碰到某些案例(收養/收養關係消滅)會有矛盾

但如果立法政策上是要限縮本條

為何不衡酌事實上(扶養關係之類的)??

 

但我也必須承認論述過程我是還不太清楚的

看來刑法要補起來的東西還有很多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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