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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後一個case我在聽的時候慢慢湧起一股無力感,
想著唸了法律、當了律師,面對權利被侵害的當事人、面對不能百分之百保證能替受委屈的當事
人討回公道的不確定性、面對種種波詭雲譎的現實,
想著法學教育是以培養勝訴率高的律師為成功嗎?
公平正義什麼都只是抽象的法理,那我們該
抓住什麼?
絕對不只法條。
想著自己大概沒辦法這麼殘忍,但對於被認為是殘忍的點還是模模糊糊。
好一個言之成理的類推適用論證,卻
同時激起我首次對於自己唸法律的懷疑。
雙方當事人針鋒相對,搬出一個個法條試圖擊敗對方,這是律師的工作麼?私及此感覺好無力。
--直到
忠五提出他認為不妥之處。
甲通常為小孩這點我沒想到;但甲有無指揮監督權這點突破我的盲點,
聽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發展趨勢,
突然有豁然開朗感,
同時很難不責備自己到底把法律當作多不人性化的東西。
然後引導出〈強制汽機車責任險〉,這不是我第一次知道這個東西,
但當放在這樣的思考脈絡下時,竟然會讓我有種莫名的激動與感動的情緒,
是一種被概括地保護起來的感覺吧!
雖然現在想想本質上好像
都是賠錢了事而無法回複其所造成的傷害
非財產上的損害還是只能用財產賠償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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