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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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是否可能主張善意信賴醫院所採取之計算基礎?

「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其薪點折合率較行政院所定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通案最高標準為高者,應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標準所計算之月支報酬為準;其未達通案最高標準者,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

給與辦法辦法規定的是「折合率」而未規定「基數」。所以問題是出在台大醫院的薪點折合率超過行政院核定的121.1(100年度。107年度改為124.7)。

單就離職儲金的契約當事人(醫院←→醫師)來看,折合率要訂多高有某程度的契約自由,但辦法既規定了上下限,代表還是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訂太高相對的醫院負擔就大,站在政府管制的立場也怕機關最後付不出來吧。

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三條並未規範違反效果,難逕認為係強行規定。故某醫院與醫師約定高於該辦法之薪點折合率,如僅依民71認該約定無效,令負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尚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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